2008年12月18日 星期四

教師輔導與管教(正向管教)研習分享

(講師:關維忠律師)
一、輔導管教的基本概念
1.是手段,也是目的,能達到目的,才是好手段
輔導管教目的:
a.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,減少不良的行為及習慣,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,激發個人潛能,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。
b.培養學生自尊尊人、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。
c. 維護校園安全,避免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。
d.維護教學秩序,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。
2.別讓輔導管教成為老師麻煩的來源
輔導管教並非要老師消極的看待與不作為,且教師法第17條也明確指出教師有輔導管教學生的義務,所以這裡是要提醒教師任何的管教都要合於法令的規定下為之。
二、輔導管教的重點與法律概念
1. 有效性原則:採取的措施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。
2. 合目的性原則: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,應選擇對學生損害較少者。
3. 比例原則:(同上1、2點)兩權相侵取其輕,採取措施損害與利益不得明顯失衡。
4. 平等原則: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為差別待遇。
5. 明確性原則:採取管教與輔導措施內容需明確。
6. 合法性原則:管教與輔導不得違反相關法令。如:禁止體罰(教育基本法大八條)、禁止刑事違法行為(如誹謗、公然侮辱、恐嚇…)、禁止行政違法行為(行政罰法律責任、國家賠償責任)、禁止民事違法行為(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)。

三、律師給教育人員的幾個貼心建議
1. 凡走過請留下痕跡:必要時應保留證據,平時也可多留下相關的紀錄,如:貼標語、各類宣導資料、記錄、親師通訊或班訊、聯絡簿…)
2. 謹守教師應有分際:保持中立,避免個人立場影響學生(尤其是政治、宗教,不可以灌輸的方式教導,可以討論的方式為之)。
3. 盡可能的時時掌控學生行蹤:這是基本的,且可以避免許多的事發生。
4. 與家長保持適當良好的溝通管道:擅用聯絡簿(小小聯絡簿,大大有道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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